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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站着发生关系,不是女人自愿,男人无法完成”,二审被无罪释放

admin 推广 2023-02-07 15:24:55 465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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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女子在KTV与初次认识的男子在楼道站着发生关系,事后女子报警,男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二审被无罪释放。

(一)

案情回顾

事发当日,女子张某某和朋友到KTV唱歌喝酒,期间接了一个朋友电话,由于唱歌声音太吵就到门外接电话。

这是同去KTV唱歌的李某华路过,看到张某某独自一个人,就前去搭讪,并加了张某某微信。随后张某某返回房间唱歌。

又过了一会儿,张某某再次出去接电话,期间李某华再次看到她,就主动上前和他聊天。随后两人聊得比较投机,就提议到楼道去聊。

期间李某华有搂抱,亲吻,抚摸张某某等动作,张某某也有所回应。随后李某华把手伸进张某某裤子去摸,张某某并没有反抗。

随后李某华脱去张某某裤头,期间外裤的纽扣掉落,李某还过去捡起来还给张某某。随后李某华让张某某站在后面与其发生了关系,期间张某某推了李某华一下。

两三分钟后,李某华结束,随后两人返回。张某某回到房间将此事告诉了朋友,朋友随后报警。李某华被当场抓获。

一审判决李某华有期徒刑3年2个月,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。

案件经过。

(二)

以案释法

二审法院审理认为:

1. 从案发场所,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、姿势等来看,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华有使用暴力、威胁手段或其它方法,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。

2. 本案发生后,张某某身上有手机,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,而是回到包厢后,将情况告知其友人黄某,黄某再报的警。在案证据无法确定,在当时的情况下,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。

3. 案发时被害人尚某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,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害人不具有辨别是非、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且在此前,有交过男朋友,并有过性经历。不能以此认定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差。

从某种意义来看,本案就是所谓半推半就,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,该妇女既有“就”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,又有“推”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。

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,性行为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环境条件如何,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,该妇女的道德品行、生活作风情况等等。

如果查明“就”是主要的,则属假推真就,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。反之“推”是主要的,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,应当以强奸罪论处。

本案中最后判断是查明“就”是主要的,则属假推真就,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,所以最后二审判李某华无罪。

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在强奸案件中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,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,各种证据以及常理常情和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认定。

比如说男生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之后,女生坚持是强奸,男生则坚持认为是自愿,此时裁判者就会通过各种手法,各种逻辑思维,形成内心判断男生和女生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,然后给出一个结论。

在这个无罪判决中,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十分精彩,从多方论述了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女生意愿,最终法院也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判无罪。

(三)

案件启示

本案争议比较大的一点是,男子与女子初次认识就发生了关系,一审法院以强奸判处男子有期徒刑,二审,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,从姿势问题入手找到突破口,我看了完整的律师辩护,过程很精彩,最终男子被无罪释放。

从本案中,我们得到三点启示:

第一:无论任何时候,都要遵纪守法,男子初次见面与女子发生关系,虽然此次被无罪释放,但我觉得只是侥幸,如果男子因此不注意,下一次可能就会栽了,不是每一次都这么幸运的,毕竟常在河边走,肯定会湿鞋。

第二,无论任何时候,都要自尊自爱,从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女子对于初次见面认识的男子,没有任何防备,甚至和男子独自去楼梯口发生亲密的行为,从而导致后面一些列的事件发生,很大程度上来说,这个女孩的确不自爱。

第三,无论任何时候,都要敬畏法律,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,都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。所以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可以轻易取得什么,生活中的一切都是需要你付出努力和代价才能够获取的,就算你能轻易得取得什么生活中的馈赠,最终也要付出代价,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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