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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婚内出轨还在外生子,离婚时妻子获损害赔偿8万元

admin 民俗 2022-12-17 11:45:21 196 0

婚姻中,夫妻两人本应相互扶持、相互帮助。但如果一方在婚内出轨,无过错另一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?离婚时,无过错方能否索要赔偿?

记者今日了解到,广东一对夫妻就因为丈夫出轨导致感情破裂,男方不仅与她人发生婚外恋,还与她人生下一女,甚至还多次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。起初,妻子不同意离婚,但在男方再次起诉离婚时,妻子反诉要求男方支付儿子成年前的抚养费及离婚一次性经济补偿、精神损害赔偿金等。本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均判决男方除了要支付孩子抚养费5万元,还应向妻子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、损害赔偿8万元。

丈夫出轨还在外生子 妻子索赔精神损害费

阿明(化名)与阿琳(化名)于2002年结婚,次年生下儿子小聪。在小聪年仅3岁时,阿明就离开广东省外出打工,妻子阿琳则留在佛山与婆婆还有儿子小聪一起生活。在阿明外出打工的9年间,夫妻两人处于长期分居状态。在此期间,小聪的学费、生活费则由妈妈阿琳或者奶奶负责支付。不过,当小聪就读高中期间,阿明会不定期向小聪支付几百元不等的生活费。

2017年,阿明竟与婚外异性相恋,两人还在外育有一女。2020年,阿明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阿琳离婚,但阿琳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及经济压力有所顾虑而不同意,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。2021年,阿明再次起诉离婚,阿琳则提出反诉,要求阿明支付小聪成年前的抚养费30余万元及离婚一次性经济补偿、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,阿明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。综合考虑阿琳与阿明父母、小聪生活的时长、所承担的家庭责任与义务等,法院判决准许阿明与阿琳离婚,双人分别按40%、60%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;阿明向阿琳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、损害赔偿8万元及两人分居期间小聪的抚养费5万元。

阿明不服一审判决的共同财产分配及离婚经济补偿、损害赔偿等,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。

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,关于两人财产分割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在本案中,阿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,存在过错。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原则判决阿琳分得共同财产的60%并无不当。

关于阿明是否需向阿琳支付已产生的小聪的抚养费问题,小聪的生活开支一直由阿琳与阿明母亲承担,阿明与阿琳对小聪的抚养所尽的义务失衡,一审法院酌定阿明向阿琳支付小聪的抚养费5万元合理。

关于离婚经济补偿款及离婚损害赔偿款问题,阿明与阿琳分居期间,阿琳与小聪、阿明母亲共同生活,阿明偶尔探望儿子与母亲,由此可见阿琳在时间、精力上对抚养子女、照顾家庭等负担了较多的义务。此外,阿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,并育有子女,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存在过错。

一审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、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规定,结合阿琳抚养小聪的时间,阿明的过错等因素,酌定阿明向阿琳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5万元,离婚损害赔偿8万元并无不当。为此,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律知多D: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 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
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八条

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

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重婚;

(二)与他人同居;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
文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章程 通讯员:罗令宙

图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章程

广州日报·新花城编辑:林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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